发文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系群众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和反映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推动全区民主法治建设;
(三)帮助基层化解矛盾,为群众办实事,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五)围绕事关杜集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和推动“一府两院”各项工作落实。
第三条 本辖区市级人大代表的照片、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应在镇、街道固定公共场所向人民群众公布。区、镇两级人大代表的照片、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要在原选区的镇、街道、村、社区固定公共场所向选民公布。
第四条 全区各级人大代表要广泛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原则上每名区人大代表联系三至五名(户)。镇级人大代表联系户数由镇人大主席团确定。担任多级人大代表的,由代表自行确定联系户数。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可根据地域、工作性质和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联系对象。每年联系、走访不少于四次。
第五条 每月一日、二十日为人大代表接待日。镇、街道、村、社区要在固定场所设置代表接待席,安排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和人民群众。接待的时间、地点和代表姓名要提前七日公布。代表一届任期内接待次数不少于五次。
第六条 代表应详细记录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要进行归纳和整理,通过人大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处理。
第七条 选民或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需要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办理的,代表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主席团提出;需要上级国家机关处理的问题可以在征求上级人大代表意见后由上级人大代表依法提出。
全区各级人大代表应于收到办理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选民或人民群众。接待记录、答复结果应交相关代表工作机构存档。
第八条 全区各级人大代表应参加原选区或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广泛联系群众,一届任期内参加率不低于90%。
第九条 全区各级人大代表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积极提出高质量和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议案或建议。每名人大代表一届任期内应联名提出议案一件,单独或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五件。
第十条 区、镇两级人大代表应向选区选民进行口头或书面述职,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一届任期内述职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所在单位、部门要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和必要条件,其享受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落实在本辖区内的全国、省、市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群众工作;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全国、省、市、区和镇人大代表的联系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镇人大主席团、各代表小组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为代表直接联系群众提供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区、镇两级人大代表工作机构要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详细记录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开展情况。区、镇两级人大代表的履职档案在原选区所在地的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存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