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强化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促进代表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一届任期内要向原选区选民进行口头或书面述职一次。
第三条 镇人大主席团和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制定区、镇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计划,明确述职代表、时间、地点及方式;以口头方式述职的应在述职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在原选区发布公告。
第四条 述职大会召开前,镇人大主席团或人大街道工委要组织选区召开选民会议,确定三十至五十名选民代表(大会召开时,自愿参加的选民人数不限制)参加述职大会,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人大代表述职主要内容:
(一)会议期间:出席会议,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决议的发言情况等;
(二)闭会期间: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参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联系和接待人民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等;
(三)会议和闭会期间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自身存在问题与今后努力方向。
第六条 人大代表应按照要求形成书面述职报告,并于述职前十日内报送相关工作机构。
第七条 人大代表一般应直接向选民口头述职,也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进行书面述职。
第八条 代表向选民口头述职后,要组织选民对代表进行述职评议,满意率为90%以上的为优秀,满意率为60%以上不足90%的为称职,满意率不足60%的为不称职。评议结果当场公布。
第九条 选民对代表的评议结果录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条 镇人大主席团和人大街道工委领导本地区的代表向选民述职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