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是提高代表自我约束力,激励代表履行职责自觉性的需要;是为评选先进代表提供依据的需要;是代表任期届满,作为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代表履职考核内容:
(一)出席大会。认真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和代表团讨论会议,审议发言不少于一次,积极向“一府两院”工作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届任期内联名提出议案不少于一件。(25分)
(二)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5分)
(三)参加代表活动。做到活动前认真调研,了解民情,活动中积极发言,反映民意,每年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活动不少于四次。(20分)
(四)联系选民或人民群众。自觉联系选区选民或人民群众,联系不少于三户,每年走访不少于四次;按时接待人民群众,每年接待次数不少于一次,闭会期间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每年单独或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少于一件。(30分)
(五)参加述职活动。代表必须接受选民监督,每届任期内必须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一次。(15分)
(六)以代表身份积极参加其他会议、活动。(5分)
第四条 代表履职考核采取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年底,代表本人填写一式二份的《人大代表履职考核量化表》,交代表小组评定。
第五条 评定结论为:履职优秀、履职好、履职一般、履职较差。标准为:考核分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75分以上者为好;60分以上者为一般;60分以下者为较差。
第六条 代表年度考核得分情况一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 《人大代表履职考核量化表》一份上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办事机构存档,一份录入《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册》,由区人大代表小组所在地的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存档。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