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提前组织编制预算,细化预算内容;规范编制程序,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科学编制基本支出,完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规范项目支出的编制,加快项目库的建设,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编制的组织和管理,严格实行综合预算,部门的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部门预算;强化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遴选工作,编实、编细预算。
第三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审查室(以下简称区人大审查机构)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对区本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应当按照合法、真实、讲求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关于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下一年度预算的初步方案送交区人大审查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区本级预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预算财力测算表,重点支出及重大投资项目应逐项列表,部门预算草案,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总表等初步审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2)预算收入是否完整合理、积极可靠;(3)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全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债来源;(4)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勤俭节约、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是否保证了政府正常运转和重点支出的需要;(5)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有力、可行;(6)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等。
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中因上级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区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并在年度决算中作出说明。
第七条 区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民生项目、偿还政府债务等支出。区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编制超收追加支出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财政部门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初步方案送交区人大审查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及区财政部门批准。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科目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科目。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终结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对本年预算的实际执行数、上年结转和上级补助的实际执行数作出说明,对预算执行中变化较大的情况和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使用情况,也要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送交区人大审查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及说明、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送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审查。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情况;(3)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4)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结转结余资金及其使用情况;(6)部门预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7)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8)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对决算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专门审计。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并提供有关资料。区人民政府及区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预算执行制度,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的管理。区审计局应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对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参考。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区审计局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审查机构,并提供审计结果报告等审查所需要的资料。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区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上级审计部门对区本级财政收支的审计结论,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区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监督。在预算执行中,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第十七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专户资金应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区人大审查机构承担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区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审查机构送交以上相关资料及报表。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可以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