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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蚌埠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8   阅读:

发文机关蚌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6年06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6月28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彰显 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 宪法、遵守 宪法、维护 宪法,加强 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表决通过、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 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 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 宪法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 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 宪法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

(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六)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派出机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派出机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 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 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或委托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负责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第九条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当选结果公布之后举行。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当次全体会议主持人主持。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当场颁发任命书之后举行。宣誓仪式由常委会当次会议主持人主持。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 宪法宣誓仪式,一般应由主要负责同志主持。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集体宣誓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宣誓。

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按如下规定确定领誓人:

(一)新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

(二)新一届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集体宣誓,由市长领誓;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单独宣誓;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增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新设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当次会议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按如下规定确定领誓人:

(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单独宣誓;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领誓;

(三)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集体宣誓,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领誓;

(四)其他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情况,在当次会议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


第十三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人应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到指定位置站立、宣誓。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可参照本办法组织 宪法宣誓活动,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宪法宣誓仪式的具体实施规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宪法宣誓仪式的具体操作程序,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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