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09]147号
【发布日期】 2009.06.12 【实施日期】 2009.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扶贫救灾救济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加快解决五保户医疗问题的通知
(合民〔2009〕147号)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新站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开发区社区管理局:
《关于解决我市五保户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民〔2009〕122号)已于2009年5月22日下发至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文件要求本意见自7月1日起执行。在6月5日低保例会上,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对此项工作作了重点布置;近日经市低保管理中心再次了解,各县区汇报此项工作进展情况各不相同。为加快进度,确保五保户医疗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按文件要求以及民政部门职责,市局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民政部门主动联系卫生部门为每位五保对象制作“门诊治疗卡”;确定定点医院并告知每位五保对象。一次性拨付定点医疗机构五保对象门诊费人均不得少于60元(半年标准)。
二、三县民政部门配合卫生部门为每位五保对象制作“门诊治疗卡”;确定定点医院并告知每位五保对象。一次性拨付定点医疗机构五保对象门诊费人均不得少于30元(半年标准的50%)。
三、积极为乡镇敬老院卫生室设立提供场所。
四、做好五保对象的医前救助。按照各自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对患病五保对象手持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提供一定数额医前救助金。
五、未尽事宜,与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协商。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