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淮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6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能力,有效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立法专家顾问,是指由市人大常委会聘任的在法律方面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领域从事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 立法专家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 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职业道德、纪律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无不良工作或行为记录;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影响力;
(三)学校、科研院所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的课题研究;
(四)行业内专家学者,要有丰富的理论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经验,有代表性的学术或实践成果;
(五)法律实践工作者,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10年以上工作经历,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第四条 立法专家顾问人选的产生,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协会、社会团体推荐或者个人自荐。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立法专家顾问的人选建议、日常联系与服务工作,及时将相关资料送交立法专家顾问。
第六条 立法专家顾问正式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发文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立法专家顾问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按照立法工作程序的要求,对法规草案的提出、修改、审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加立法项目调研、论证、评估等立法活动;
(三)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八条 立法专家顾问应当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以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第九条 立法专家顾问的聘任期从聘任之日起至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届满时终止。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聘任关系自行终止:
(一)严重违法违纪的;
(二)三次以上无故不履行职责的;
(三)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的;
(四)因年龄、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顾问及咨询工作的。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从立法经费中列支相关专项经费,给予立法专家顾问适当的咨询、交通等费用补贴。
对提供咨询意见、参加立法活动的立法专家顾问,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咨询费;工作或生活在淮北市区以外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咨询费。
咨询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