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宣城市泾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5年11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11月27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为支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规范县人大代表开展参政议政督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人大代表约见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包括: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选工委)提出约见要求。约见要求应当客观、简明,主题明确,并写明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项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县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县人大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
第六条 对以下方面问题不得提出约见要求:
(一)仅涉及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具体内容的;
(五)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
第七条 人选工委负责县人大代表约见活动的统筹安排,并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共同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确保约见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八条 接到县人大代表的约见要求后,人选工委指导其填写申请约见审签单,按程序向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同意后,做好约见安排,并与要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进行沟通,商定好约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提前一日反馈给代表。
第九条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县人大代表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如有多位县人大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要求的,约见活动可合并安排。
第十一条 约见活动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人参与约见活动。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认真听取县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实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十二条 约见中提出的问题,如果涉及到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约见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人选工委负责做好约见活动中的相关纪录整理工作。纪录内容应包括:约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代表在约见时询问的内容及提出的建议、意见;被约见人员当场答复的内容和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等。
第十四条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及时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当场答复的给予当场答复,遇到情况复杂、现场不能答复的,最迟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约见代表,办理情况抄送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约见的县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主任会议认为理由正当的,责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十五条 人选工委应对约见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发现被约见人及责任单位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敷衍塞责的,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启动必要的监督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