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马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5年04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4月08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委会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询问专题围绕全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市,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结合常委会审议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由主任会议决定询问专题,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减或调整询问专题。
除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与常委会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专题询问工作领导小组,常委会分工联系主任担任组长,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等为成员。专题询问工作领导小组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担任咨询员。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询问的目的、组织与方式、询问对象与询问重点、询问人与询问问题的产生、工作步骤、工作分工等内容,提请主任会议在确定常委会会议日期、有关议题时一并研究决定。
主任会议通过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有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单位。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与被询问单位联系沟通,召开专题询问工作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询问的重点: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与询问专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专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常委会工作机构就询问专题开展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专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八条 专题询问在常委会审议相关议题后,一般安排在联组会议上进行。
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询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到会答复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条 询问人由常委会分组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其他市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
询问人应当在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所提问题应当紧扣询问专题,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认为仍有不清楚或者有必要进一步了解的,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原则上不超过1次。对已经做出明确答复的问题不再重复询问。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答复询问人的提问,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第十二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由被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常委会办公室印发询问人、常委会组成人员。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答复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答复。
第十三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十日内,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和整改。
“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