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宣城市泾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5年0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1月04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为了切实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组的联系,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组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一、 法律顾问组的选聘和任期
1、法律顾问组是受聘为县人大常委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专业团队,日常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牵头召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联系。
2、法律顾问组成员从执业律师择优选聘。
3、法律顾问组成员聘期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保持一致,特殊情况可届中调整。
二、 法律顾问组主要职责
1、研究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的疑难信访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疑难案件、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汇报的案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2、根据工作需要,参与起草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协助初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3、对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4、为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各委(室)有关具体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5、为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外签署的协议(合同)提出法律咨询意见,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6、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给的其他法律咨询服务事项。
三、 法律顾问组的工作流程
1、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各委(室)对确需向法律顾问组咨询的事项,均以书面形式经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法律顾问组办理。
2、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顾问组承办人员,或者组织全体法律顾问共同办理。
3、办结后,法律顾问组以书面形式报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归类分送,并留档备查。法律顾问组办理法律咨询服务事项的时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即时办理。
四、 法律顾问组的工作要求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3、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和律师职业道德。
4、不得以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 法律顾问组的工作保障
1、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为法律顾问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有关学习资料。
2、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法律顾问组的工作联系,及时向法律顾问组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法律顾问组的工作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