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庆市潜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4年09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09月05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询问职权,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组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就“一府两院”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采取专题询问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专题询问应遵循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议题的建议,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主任会讨论决定询问议题,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询问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与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七条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负责拟订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工作方案应当对询问的目的、询问的具体问题、询问人建议名单、被询问人、主持人、时间、地点、方法步骤等予以明确。
专题询问方案确定后,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及时通知受询问单位,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询问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担任,由集体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其他县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提出询问。
被询问人应当是受询问机关的负责人。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当到会接受询问,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到会回答询问。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具体问题选择范围一般为:常委会执法检查、集体视察、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平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的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第十条 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可先确定询问顺序,采取一事一问、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保证询问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询问人应当在受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被询问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得推脱或者回避,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不能当场回答的,需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询问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相关部门补充回答。专题询问经被询问人回答后,询问人及其他人员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被询问人应予回答。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二条 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审议意见书,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在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常委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专题询问审议意见书的办理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跟踪督办。对落实办理不力、不到位的,常委会可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手段督促落实。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向媒体开放,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对设立在本县的上级垂直管理机构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