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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潜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8   阅读:

发文机关安庆市潜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4年09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09月05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密切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渠道,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民旁听会议,是指在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时,非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经过申请批准后,旁听全部或部分会议内容的活动。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县或者在本县居住满1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县内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推荐公民旁听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建议议程,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在本地新闻媒体或县人大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公民申请旁听会议,应当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常委会会议召开3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介绍信或推荐函,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登记。路途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在会议召开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申请和相关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代表性、广泛性和申请顺序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旁听人员名单,发放旁听证。旁听证不得转让转借。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旁听人员一般不超过10人,常委会会议旁听人员一般不超过4人。


第七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凭旁听证进入会场参加旁听。

旁听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旁听人员承担。


第八条 旁听人员可以旁听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可以阅读会议正式文件,可以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参加旁听活动,不得在会议期间散发材料,不得发表与会议议题无关的言论和其他不当言论。


第十条 旁听人员在旁听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旁听资格。


第十一条 公民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实施;旁听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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