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宣城市泾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2年08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2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一步密切县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县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工作情况,参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允许公民旁听。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可以自愿申请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临时召集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五条 公民申请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应提交申请,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介绍信于会议召开3日前,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登记,经允许后领取旁听证。
路途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信函或者传真形式提交申请和身份证、介绍信复印件,经允许后,在会议召开前,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登记,领取旁听证。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可以允许3名以下公民旁听。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旁听公民应当佩戴旁听证,在旁听席位就座,遵守会场纪律和《旁听须知》。《旁听须知》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制定。
第八条 旁听公民对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有意见的,可以在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旁听公民;对旁听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汇总后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