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09.06.10
【实施日期】 2009.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应工作的通知
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的规定,现就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应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住院的药品目录,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和《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等规定进行目录对应。
二、大学生住院的诊疗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允许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合医改字〔2000〕2号)的规定进行目录对应。
三、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的规定进行目录对应。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上述规定,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三个目录”对应工作,确保在校大学生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