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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管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9   阅读:

发文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施行日期2024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6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马军

2023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建设,打造区域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自由贸易园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以下简称“蚌埠片区”),包括禹会区块、高新区块。


第三条 蚌埠片区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带动沿淮、辐射皖北,重点建设世界级硅基和生物基制造业中心、皖北地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发展引领区。


第四条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决定片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和审议蚌埠片区重大事项,包括年度计划总结、政策文件出台及机构人员调整等。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推进蚌埠片区建设中的重要事项,督办试点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关于蚌埠片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指导督促、协调推进片区改革试点任务,负责与省自贸办对接,协调禹会区块、高新区块以及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开展总结、评估、考核以及经验复制推广,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 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蚌埠片区改革创新任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推进蚌埠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研究提出片区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意见和建议,统筹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三)组织研究总结蚌埠片区各项深化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四)发布片区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禹会区人民政府对禹会区块建设负主体责任,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对高新区块建设负主体责任。蚌埠片区管理委员会与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合署。


第八条 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建立重大外资项目包保制度,构建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健全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优化贸易监管和许可要求,实行高标准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便利化,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第十条 打造区域性产贸融合发展新平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在国外建设海外仓,在物流仓储、海关监管、信息共享等方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共建,建设数据化、可视化物流体系,带动跨境电商产业链升级。推广市场采购贸易省内组货、全国通关模式,叠加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与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政策优势,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商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投资者在区内依法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为区内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提供金融支持。

为中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依法平等经营的保障,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进行各类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创新,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促进跨境投融资汇兑便利化,促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


第十二条 持续推进蚌埠综合保税区申建,建设高标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组建高水平运营团队,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发展加工制造业,开展保税研发、维修等创新业务。


第十三条 推进蚌埠航运中心建设,加强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联动,深化蚌埠宁波港口合作,持续开辟蚌埠至沿海港口的直达内、外贸航线。

推动皖北地区航道联网,建设淮河蚌埠航运枢纽,增强蚌埠港口对皖北地区和沿淮流域的货运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建设蚌埠国际陆港,打造皖北地区和淮河流域连接国际贸易市场的窗口和门户。

开行蚌埠至芦潮港、舟山港、连云港、洋山港等海铁联运班列。稳定“蚌西欧”货运班列开行,连接“合新欧”货运班列,拓展中欧班列开行路径。


第十四条 建立蚌埠片区与皖北联动创新区的协同创新、联动发展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政策互惠、资源共享、互相促进。

加强与长三角其他自贸试验区协作联动,主动服务长三角区域重点产业的优化布局和统筹发展,参与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开放等领域的制度创新,复制推广先进的改革试点经验。


第十五条 围绕打造硅基和生物基世界级制造业中心,持续壮大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规模,布局建设显示玻璃、聚乳酸等硅基和生物基产品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建立硅基、生物基产业联盟。


第十六条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平台,推动制造业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服务和营销服务产业链两端拓展延伸,促进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


第十七条 提升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水平,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蚌埠片区科技服务、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进家政物业、医疗健康、养老育幼等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


第十八条 依托蚌埠创新馆建设集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产学研合作、信息发布、成果交流和交易功能于一体的科技大市场。建立“线上+线下”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估新机制,发展科技转化服务中介,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第十九条 推进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推进自贸试验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深化“一照通”改革,整合更多高频许可事项纳入实施范围。


第二十条 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效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适应的高效便利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涵盖和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渠道。发挥自贸区法庭、片区仲裁中心、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律师协会等作用,建设一体化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蚌埠片区建设与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承接省市特别清单赋权事项,禹会区和市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由蚌埠片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统计信息报送制度与信息发布机制。采集汇总外资、外贸等相关数据,建立蚌埠片区经济地图。通过新闻发布会、工作通报或者网络媒体等形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应当每年安排自贸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蚌埠片区发展。根据蚌埠片区发展需要,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鼓励蚌埠片区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免责机制。对符合相关规定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蚌埠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中有利于促进蚌埠片区发展的可直接适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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