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施行日期2023年10月21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 长 罗云峰
2023年10月21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五部规章:
一、 废止《合肥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办法》(2003年1月21日合肥市政府令第99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二、 废止《合肥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三、 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11年12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
四、 废止《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2011年12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五、 废止《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12月10日合肥市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3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