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09]137号
【发布日期】 2009.06.08 【实施日期】 2009.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优抚制度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合民〔2009〕137号)
各区民政局,高新区、新站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开发区社区管理局: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测算基数、发放顺序以及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比例等均按《条例》规定执行。
此前,我市一次性抚恤金由市民政局发放。为了进一步规范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根据《条例》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一次性抚恤金由其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发放。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