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09]135号
【发布日期】 2009.06.08 【实施日期】 2009.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扶贫救灾救济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合民〔2009〕135号)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开发区、新站试验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
现将《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低保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审批低保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执行,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第四条 违法违纪低保管理工作责任人追究方式分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建议离岗培训;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各级低保工作人员在所辖区低保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四条规定追究处理:
(一)对符合保障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应予受理而未受理的,做出书面检查;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解释政策法规的,做出书面检查;
(三)办理程序不规范,调查、评议和公示不到位,出现虚报、瞒报、错报的,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故意推诿拖延不办,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申请人或不按时限要求上报申请人材料的,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建议离岗培训;
(五)收受申请人或保障对象礼物、吃请及其他好处的,一经查实,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超越《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违规办理低保待遇,为自己或亲友隐瞒收入骗取低保金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违反“办法”和“细则”规定,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和较坏影响的,视情节进行适当处理。
第六条 低保管理工作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为领导责任人。如出现违纪现象,区分不同责任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按人员管理体制和刑事追究权限,由有关方面进行处理。上级业务部门按业务职能进行建议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