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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民政局关于2009年优待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2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09]138号
【发布日期】 2009.06.08 【实施日期】 2009.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优抚制度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2009年优待工作的通知
(合民〔2009〕138号)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新站试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开发区社区管理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有关优待政策规定,现就2009年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优待

  1、优待标准

  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均要以当地统计部门的本县、区2008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核定标准,其中义务兵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为70%,残疾军人为50%,退伍军人为33%。

  2、优待面

  义务兵、在乡老复员军人为100%,“三属”为70%,残疾军人为50%,退伍军人为2%。

  二、城镇义务兵优待

  根据《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规定,城镇义务兵的优待标准按市2008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591元的三分之一(5197元)标准优待。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各县的城镇义务兵优待,要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城镇义务兵优待标准。

  三、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待

  根据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征兵办[2005]皖征联字第1号文《关于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规定,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属本省籍的,由征集地政府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优待政策优待;属外省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优待;本省籍在外省(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政策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给予优待。

  四、立功奖励标准

  荣立一(含授予荣誉称号的)、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分别给予农村或城镇优待金标准的100%、50%和20%的奖励。

  各县、区可从优待金总额中提取5%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和住房困难。

  全市优待,于2009年8月1日前全部兑现。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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