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5年1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施行日期2015年11月04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决定》已经2015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倪玉平
2015年11月4日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决定《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等1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一、 《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铜政〔2004〕15号);
二、 《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铜政〔2004〕44号);
三、 《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铜政办〔2004〕34号);
四、 《铜陵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铜政办〔2005〕38号);
五、 《铜陵市锅炉煤改气实施意见》(铜政〔2006〕60号);
六、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铜政〔2007〕64号);
七、 《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铜政〔2009〕69号);
八、 《关于铜陵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铜政办〔2009〕90号);
九、 《铜陵市城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铜政〔2010〕9号);
十、 《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铜政〔2010〕13号);
十一、 《铜陵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铜政〔2010〕14号);
十二、 《铜陵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铜政〔2011〕17号);
十三、 《铜陵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铜政办〔2012〕15号);
十四、 《铜陵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铜政办〔2012〕5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