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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3   阅读:

发文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5年1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施行日期2015年11月04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决定》已经2015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倪玉平

2015年11月4日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决定《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等1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一、 《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铜政〔2004〕15号);


二、 《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铜政〔2004〕44号);


三、 《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铜政办〔2004〕34号);


四、 《铜陵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铜政办〔2005〕38号);


五、 《铜陵市锅炉煤改气实施意见》(铜政〔2006〕60号);


六、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铜政〔2007〕64号);


七、 《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铜政〔2009〕69号);


八、 《关于铜陵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铜政办〔2009〕90号);


九、 《铜陵市城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铜政〔2010〕9号);


十、 《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铜政〔2010〕13号);


十一、 《铜陵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铜政〔2010〕14号);


十二、 《铜陵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铜政〔2011〕17号);


十三、 《铜陵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铜政办〔2012〕15号);


十四、 《铜陵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铜政办〔2012〕5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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