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6年10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施行日期2007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铜陵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21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庆军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前,除已经依法予以公示的外,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全局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制订与修订、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与奖励等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除涉及秘密或市政府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突发事件外,市政府重大决策均应予以公示。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宣布,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或者部门提出。市政府提出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八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示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公示、听证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示、听证情况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