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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5   阅读:

发文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5年09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已经2005年9月9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张庆军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2004〕4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本级部门、单位(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清理后符合行政许可法第22条、23条规定,确认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51个,其中法定的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36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5个单位。

各部门要按照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铜陵市人民政府确认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单

铜陵市人民政府确认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单

一、 法定的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36个)

市人民政府、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城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宗教事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许可权的组织(15个)

市气象局、市档案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边防支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港航管理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渔船渔港监督站、市动物检疫站、市植物保护站、市农村能源管理站、市港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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