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09]123号
【发布日期】 2009.05.25 【实施日期】 2009.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将我市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的通知
(合民〔2009〕123号)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社区管理局)、残联:
根据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把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低保提标扩面重点对象的通知》(民保函[2009]183号)要求,市民政局在5月13日农村低保提标扩面会议上已作了部署,并请市残联领导到会提出了要求,5月14日上午市民政局派员参加了市残联的专题会议。为做好我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省民生工程工作,现将具体操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城市贫困重度残疾人
我市目前正在进行残疾人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县、区残联要在2009年6月10日前将本辖区城市户口二级以上残疾人名单及个人申请材料提供至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于6月10日-6月23日集中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对照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通知》(合民[2009]62号),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二级以上残疾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二级以上残疾人及时书面告之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二、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
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及残疾人鉴定工作,县、区残联要在2009年6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农业户口二级以上残疾人名单及个人申请材料提供至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于6月23日前入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二级以上残疾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二级以上残疾人及时书面告之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三、关于2009年6月的相关低保报表
各县、区民政部门对2009年6月23日前批准享受的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数,务必与2009年6月的各类报表数字一致,要将辖区内在低保范围内的残疾人数如实反映出来,(2009年6月城市低保报表、农村低保报表、医疗救助报表、民生报表于2009年6月24日前报至市民政局低保中心)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