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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6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市监信〔2024〕4号

施行日期2024年10月08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信息中心:

为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提高涉企行政检查质效,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持续提升监管效能

(一)动态更新“一单两库”。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推进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指引”规范化、精准化建设,筑牢夯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省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动态更新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加强与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衔接。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要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条线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到“底数清”“标签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对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专长、执法资质、回避范围等进行标注,确保双随机抽查的专业性、规范性。(责任单位:省局信用监管处牵头,省局各相关处室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24年12月)

(二)加强年度抽查计划管理。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要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上级相关工作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统筹制定本条线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对象、发起方式、抽查比例和时间安排,汇总形成省局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省局计划,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实施主体,防止多层重复检查。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责任单位:省局信用监管处牵头,省局各相关处室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持续推进)

(三)优化完善工作平台。省局优化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持续完善“一单两库”管理、计划制定、随机抽取、任务分发、结果公示、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加强监管平台与总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省“互联网+监管”平台以及省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等对接联动,推动各地各部门在抽查信息上实现互认共享共用,在抽查结果应用上实现联合联手联动。(责任单位:省局信用监管处牵头,省局科技信息化处、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持续推进)

(四)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安排,综合采取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核查等方式开展抽查。要结合有关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发现的具体线索,以及上一年度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科学确定抽查的重点和对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鼓励各地积极探索跨区域联合抽查、跨区域交叉互查、多层级联动抽查等其他方式提高抽查检查效能。(责任单位:省局各相关处室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持续推进)

(五)全面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省局持续优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加快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并将信用风险分类通用结果全量推送到监管平台。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要建立健全本条线专业领域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并将专业领域分类结果实时共享至监管平台,与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提高问题发现能力。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重复抽查。(责任单位:省局信用监管处牵头,省局各相关处室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持续推进)

(六)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责任单位:省局各相关处室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持续推进)

(七)做好抽查检查与执法执纪衔接。建立健全以问题为导向的双随机监管机制,对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的案源线索要及时录入有关执法办案系统,推进抽查任务、检查对象、行政处罚决定精准关联,实现双随机抽查与执法办案高效衔接,有效形成监管闭环。发现执法检查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及时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责任单位:省局各相关处室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持续推进)

(八)统筹双随机监管和重点监管。除根据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问题线索开展的靶向监管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推进双随机监管全覆盖。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行政刑事违法情况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检查结果互认,依法依规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探索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要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加强重点监管年度计划管理,食品、特种设备等相关业务处室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等规定,于每年1月15日前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检查时间等要求,并督促指导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市场监管所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细化为按季度、月度实施的具体任务安排,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省局信用监管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特殊食品监管处、特种设备监察处等相关处室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持续推进)

(九)优化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要采取计划管理、备案管理等方式,加强对本条线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检查。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外的重点领域,按照上级部署或防范应对行业性、区域性风险等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省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统筹安排和精简整合,将每年都常态化开展的,在充分评估风险基础上,逐步纳入日常监管年度计划管理,提早进行部署安排,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重点时间节点进行提示督促,推动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有机融合。(责任单位:省局各相关处室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持续推进)


二、 积极探索监管创新

(一)推进监管制度创新。制定出台《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省级地方标准,对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的运行机制、实施流程、工作基础等进行统一规范,切实提升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协同性、规范性、有效性。修订我省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制度,对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向社会公示达到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停止公示。(责任单位:省局信用监管处牵头,省局各相关处室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24年12月)

(二)推进监管机制创新。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推动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参与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创新计划统筹、部门吹哨、议事会商、信息共享、分级分类、风险监测、问题处置、信用惩戒等协同方式,推动由面上联合检查向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综合监管延伸。建立健全“双随机+网格化”监管模式,建立由双随机抽查人员发现问题、初步处理,网格监管员后续跟进、闭环处置的工作机制,实现双随机抽查和网格化监管双向赋能。(责任单位:省局信用监管处牵头,省局各相关处室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24年12月)

(三)推进监管方式创新。探索推行穿透式监管,聚焦市场监管普遍性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成因,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主体,推进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监管的指向性、精准性、有效性。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推行在线指挥调度、风险提示预警、线索分发处理的集成管理。鼓励依托“皖政通”APP,推动双随机监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指尖管”“掌上查”。(责任单位:省局各相关处室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持续推进)


三、 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要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持续跟踪问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要在抽查户次占比、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率、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率、检查结果按时公示率、发现问题处置率、重复抽查率等效果评价方面建立科学量化指标,对成效明显的做法予以总结推广,对工作不规范的予以指导改进。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已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共治格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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