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施行日期2005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铜陵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民经2005年1月1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切实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165号令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以同级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已在用人单位从业的伤残职工,经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下列年审材料:
(一)本单位上年度《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
(二)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
(五)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证明。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用人单位录用失业残疾人比例较高但尚未达到福利企业标准的,享受再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 及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市、县(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保障金数额:(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X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X市、县(区)上年度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一)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类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代扣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部属、省属驻铜单位及未列入地税、财政部门代征代扣范围内的其它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6月 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或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或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代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0%划入本市、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40%划入上一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征收的具体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7日市政府发布的《铜陵市实施{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