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9]35号
【发布日期】 2009.05.22 【实施日期】 2009.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历史遗留问题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纠正违规购买或租住直管公房等问题的通知
(合办〔2009〕35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为清理整顿公有住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现就关于纠正处理违规购买或租住直管公房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纠正处理内容
违规购买或租住直管公房以及违规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拆迁安置房等(以下统称公有住房)的行为,都属清理内容。
二、纠正处理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
各单位依据国家房改政策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动员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主动申报个人在公有住房方面的违规问题,督促超标补款人员到市清房办纠正处理。确定一名联络员,于今年6月底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市清房办,9月底前纠正完毕。
(二)处理阶段
9月份以后,市清房办对未自查自纠的违规人员,逐户研究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市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严肃处理。
三、纠正处理方式
针对购买或租住直管公房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采取“退房”、“购买”、“补款”、“市场价购买或租住”、“换约续租”五种方式进行纠正处理。
(一)退房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租住或购买的直管公房:
1、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等达到标准面积的;
2、夫妻双方均全额领取了住房补贴的;
3、违规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退房时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督促当事人腾空所退房屋,将房地产权证书(租赁证)和钥匙交到市清房办。市清房办及时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核销所退房屋的权属关系或解除租赁关系。属购买直管公房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退还当事人购房款;如当事人所购直管公房已出售的,按出售时买卖双方所签合同价格与购房价格的差价退款,无买卖合同的按出售时的市场评估价格退款。
(二)购买
购买房改房、含集资建房、安居房未达到标准面积,现仍租住直管公房的,可合并计算后购买。合并计算后标准内的面积按现行房改政策计价,超标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价。不愿购买的,超标部分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考虑到住房补贴和住房实物之间的价值差距过大,对全额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在退还住房补贴后,可按有关规定购买所租住直管公房。
现租住户未享受房改政策,本人要求购买的,经市清房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房产部门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给予办理购买手续。
(三)补款
已购直管公房和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单套均未达到标准面积的,合并计算后,超标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款。
(四)市场价格购买或租住
符合退房条件但退房又确有困难的,经市清房办研究同意后,可按现市场价购买或按现市场价租住。
(五)换约续租
现租住直管公房未购买的承租人,经市清房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承租人与房地产经营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应该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上限为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厅级干部11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职工80平方米。
(二)纠正处理中由市房产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违规公有住房进行评估,收回的资金统一上缴市财政,退出的住房由市清房办收回,统一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
(三)对特困家庭在纠正处理时无法一次付清超标款的,由本人申请,凭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由民政部门)、街道、社居委三级证明,经市清房办同意后,可分三年付清。
(四)在纠正处理中坚持“自查自纠从宽、被查被纠从严”的原则。凡在今年9月底以前按要求主动自查自纠的,对超标部分需补款的,可采取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20%;逾期不纠正的,按市场评估价执行。
五、几点要求
(一)在推进措施上,一是要严肃清房纪律,借鉴“大拆违”经验,坚持党政机关带头、党员干部带头,先党政机关后企事业单位,先公职人员后普通群众。对于公有住房清理整顿工作中拒不配合或阳奉阴违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坚决辞退。二是要依法清房,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纠正的,按侵占国有资产行为向法院起诉。
(二)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切实做好本单位违规购买公有住房或租住直管公房人员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他们主动按要求予以纠正。各级社保部门和街道、社区要重点做好下岗及离退休职工中违规购买公有住房或租住直管公房人员的思想工作,督促他们按规定纠正到位。对拒不纠正的,按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严明纠正处理超标准购买或违规租住直管公房工作纪律的通知》执行。
(三)为加强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力量,在纠正处理阶段,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抽调一名同志到市清房办集中办公。
(四)为便于群众监督,市清房办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