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局,合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09]122号 【发布日期】 2009.05.22
【实施日期】 2009.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扶贫救灾救济
合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五保户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民〔2009〕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解决我市五保供养对象医疗费用问题,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经过深入细致调研,共同协商,制定出《关于解决我市五保户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经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
市劳动局
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解决我市五保户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解决我市农村五保对象医疗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县五保对象
(一)门诊
按照“按人预算,统一使用,定点医疗”的原则,五保对象门诊实行包干制,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新农合资金按5:5比例分担。
每年年初由各县民政、卫生部门按辖区内五保对象人数将资金拨至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村)卫生服务中心(站)。定点医疗机构为辖区内五保对象建立医疗台帐,五保对象持由民政、卫生部门下发的“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所需资金直接从预拨资金中扣除。实行年终结算,剩余部分可滚动至下年,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二)住院、特殊病门诊
三县五保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县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个人需承担部分。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基金报销90%,在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基金报销75%,以上均为目录内药品;目录外及新农合报销剩余部分,除各县民政部门适当医疗救助外,由各县政府统筹解决。
二、市区五保对象
(一)门诊
市区五保对象门诊费用也实行包干制,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所需经费由各区医疗救助资金解决。每年年初由各区民政部门按辖区内五保对象人数将资金拨至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村)卫生服务中心(站)。定点医疗机构为辖区内五保对象建立医疗台帐,五保对象持由民政、卫生部门下发的“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所需资金直接从预拨资金中扣除。实行年终结算,剩余部分可滚动至下年,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二)住院、特殊病门诊
市区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负责代为缴纳个人承担部分。住院治疗应在有定点医疗资格的公立市属医院、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我市三甲医院出具转院申请,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就诊。
取消门槛费,全年医疗费用封顶1.2万元(含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超出部分原则上由个人支付,特殊困难或支出较大的,除各区民政部门适当医疗救助外,由由各区政府统筹解决。
三、护理费用
五保对象住院产生的护理费用由各县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四、加强监管
1、为便于医疗监管,所有乡镇敬老院均应设立卫生室(敬老院附近有卫生室的,不再设置),场所由民政部门落实,人员以及其他设施由卫生部门落实。
2、各县区要结合本文件精神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严格控制住院比例和目录外药品使用。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