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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池州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7   阅读:

发文机关中共池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2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池办发〔2012〕32号

施行日期2012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江南产业集中区工委、管委,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站前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各单位: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全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充分运用提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在推进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市富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表明,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经市政协三届二次常委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池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遵照了全国政协、省政协提案工作的有关规定,集中总结了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协提案工作的成熟经验和做法,是规范提案者、承办单位和政协提案部门工作的制度性文件,对于推动提案工作科学发展、增强提案办理实效、促进提案落实,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池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5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池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2年6月20日政协池州市第三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我市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市富民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池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会同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池州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和表彰;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一)加强与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其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加强与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 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 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市政协专委会综合办公室协助提案委员会处理提案的收集、交办及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池州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中心工作,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注重质量,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提案人栏目内,附议人签名在附议人栏目内;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在政协各类会议上的发言,各类调研、视察报告以及重要的社情民意信息等成果按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越本市职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情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事关池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确定为重点提案。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点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送请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池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确定提案承办单位、提案交办。

(一)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由中共池州市委和池州市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送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应由其他国家机关和部门办理的,由政协池州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确定承办单位。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池州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确定承办单位;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政协池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池州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商请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池州市委有关部门、池州市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驻池部队,中央、省驻池单位,各县区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着纳言资政、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的原则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办理作出书面答复。对提案的答复一律以本单位正式文件行文;

(二)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解决进度;确因条件所限制,无法解决或无法采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三)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中共池州市委有关部门、驻池部队、市法院、市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部门和中央、省驻池单位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池州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并附提案办理意见征询表;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主办单位应作出书面答复前一个月,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视情提出建议,分别由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当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其参与提案办理工作的评选表彰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对承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池州市委员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督办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没有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对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跟踪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主动与中共池州市委督查室、池州市人民政府督办室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联合进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重点办理。提案委员会可以提出督办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三十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将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不满意意见及时向中共池州市委督查室、池州市人民政府督办室通报,并向相关承办单位反馈。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宣传和表彰

第三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宣传提案工作,可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和专题,大力宣传提案工作特别是重点提案的形成过程、办理过程及办理成效,提高提案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由政协池州市委员会进行表彰。具体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政协池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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