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黄山市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0年09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9月17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黄山市市直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行为规范(试行)》等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效能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
(一)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借用、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四条 效能问责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问责情形
第五条 效能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解聘或辞退。
上述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解聘或辞退仅适用于聘用人员。
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问责外,应当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视问责情形扣发一定的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
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5%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地本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处理,扣发10%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效能制度的;
(二)上班期间玩游戏、网上购物、炒股以及观看影视剧、听音乐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三)缺乏工作责任心,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或者推诿扯皮、拖延刁难,甚至弄虚作假的;
(四)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正当理由锁门办公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5%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地本单位进行通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处理,扣发10%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解聘或辞退处理,其中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的,扣发20%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执行不力,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二)不遵守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擅自处理,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或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冷硬横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和强烈不满的;
(四)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管理和服务对象不依法平等对待,标准不一,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六)被督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干扰、阻碍效能督查的。
第八条 问责对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以及主动说明问题,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态度端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第九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受到问责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受到问责的情形的;
(二)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效能问责: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三)因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
(四)符合容错免责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应予免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实施
第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应当落实专门部门负责通过下列情形发现,需要予以问责的受理工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的;
(二)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的;
(三)巡视巡察、各类专项督查、明查暗访发现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或提供线索的;
(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六)纪检监察、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七)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提出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属于受理范围的问责线索,及时核查处理。经查实,需实行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对一般干部、中层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由所在单位依照规定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本单位依纪依法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对市管干部的问责,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效能办)提出初步问责建议,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请市委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市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应当根据不同的问责方式制作相应的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
问责决定应当自问责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问责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问责决定作出后,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同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市效能办,抄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含派驻机构)和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后15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身份,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规定执行。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被问责人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问责。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下等次,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解聘或者辞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受到效能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在当年年度机关效能建设考评时,对被效能问责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扣分。
第十七条 效能问责机关对应当问责的事项不予问责的,或者不严格执行问责结果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对受到效能问责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效能问责处理后,效能问责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问责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央和省、市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政府办公室、市效能办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市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黄办〔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