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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铜陵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7   阅读:

发文机关中共铜陵市委员会办公室,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5年08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铜办〔2005〕35号

施行日期2005年08月16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关于印发《铜陵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铜陵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切实做好市级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根据《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拔尖人才,主要是指经选拔在我市各领域有突出造诣和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拔尖人才选拔工作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质量,宁缺勿滥,每三年选拔一次,每批管理期限为三年。


第四条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拔尖人才选拔工作面向全市,在本市区域内工作三年以上的各类人员,不受身份、职称、资历、学历和户籍限制,都可以参加评选(市厅级领导干部不参评)。


第六条 拔尖人才人选应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近三年来取得下列实绩之一的,可以申报市级拔尖人才。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技术承担者或主要研制人员。

2、获省重大科技成就奖,或获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承担者或主要研制人员。

3、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承担者或主要研制人员。

4、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获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且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学术造诣深,成绩显著,对我市社会科学有促进作用,在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取得两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且得到开发应用,取得经济效益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6、在工程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或获两项省部级优秀设计二等奖并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研制人员。

7、在工农业生产中,研发、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业绩突出,形成了较大生产规模或推广面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市以上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重大项目引进和消化吸收中,担任设计、施工方面的主要责任人或负责人,作出重大贡献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8、具有高超技能,获中华技能大奖或获全国行业技能大赛、技术比武前六名,省技能大赛、技术比武前三名,同时获市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第一名;或职业技能水平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有绝活、绝技,解决了生产、科研中关键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三)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其它专业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9、参加课堂教学大赛,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辅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人次,或承担教学科研,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获省教育科研成果、人文社科一等奖以上,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突出,教育水平、教学效果同行公认,在全省教育系统中有较高知名度,为市内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10、在文艺、新闻出版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作品获国家级有届次的文艺奖、新闻奖、综合奖、文艺节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有届次的文艺奖、新闻奖、综合奖、文艺节奖一等奖以上,且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11、医疗技术精湛,临床经验丰富,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公共卫生事件,且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五年以上,社会影响好、业绩为同行所公认,在省内享有较高声誉,是市内卫生系统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12、获世界三大赛前六名;或获亚洲三大赛前三名(个人项目);或获全国三大赛冠亚军(个人项目)的运动员;或直接培养出世界前三名、亚洲冠亚军、全运会冠军,且在省内外体坛有较高知名度,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教练员。

13、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工作,在专业上具有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省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业务成果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人员。


第七条 各种获奖项目、表彰以证书为依据;同一项目重复获奖只计最高奖项;同一奖项多人获奖的,只计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市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选拔方法和程序为:

(一)公布条件。下发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推荐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逐级推荐。人选的产生,以选拔对象所在单位推荐为主,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向所在地组织部门推荐人选;也可以由各业务部门、学术团体、同行专家举荐或个人自荐。一般首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自荐),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征求各方意见,经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由推荐单位和被推荐对象填写《铜陵市拔尖人才人选推荐表》,连同被推荐者的成果证书复印件、实绩材料等,报市委组织部。

(三)审核遴选。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对照条件遴选预备人选。

(四)专家评审。预备人选材料汇总后,市委组织部按系统、专业分类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确定初步人选。

(五)组织考察。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和业务技术水平等情况。

(六)会议研究。市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对初步人选进行研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由市委常委会审定,确定正式名单。

(七)社会公示。市委组织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公示中反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八)命名表彰。市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铜陵市拔尖人才证书》。


第九条 管理期满的拔尖人才,必须重新申报,并按程序参加评审,通过评审的列入新一批拔尖人才管理范围。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市级拔尖人才在三年管理期内,享有以下待遇:

(一)自批准之日起,每人每年享受2400元特殊津贴费,年度考核称职后发放;

(二)每年安排一次外出疗养休假;

(三)所在单位每年补助1000元书籍资料费;

(四)评定职称时可破格晋升,所在单位应优先聘任;

(五)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六)根据需要优先安排进修;

(七)优先对拔尖人才科研项目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市级拔尖人才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管理,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所在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实行下列专项管理制度:

(一)目标责任制度。在管理期内,拔尖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出自己在管理期间的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明确目标责任,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实绩考核制度。拔尖人才每年12月底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工作、思想作风、生活方面的情况,市委组织部日常对拔尖人才进行跟踪考察,每年在主管部门配合下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及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完成工作目标的发给全额津贴,对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视情况减发津贴。

(三)联系沟通制度。建立市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拔尖人才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市委组织部定期召开不同类型的拔尖人才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于拔尖人才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

(四)动态调整制度。在管理期限内,拔尖人才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或不能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委批准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

(五)信息档案制度。市委组织部建立拔尖人才档案和信息库。所在部门和单位每年定期将拔尖人才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进修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四条 拔尖人才调出本市或工作岗位有变动,以及有其它重大变故的,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市级拔尖人才被评为国家、省级优秀专家后,市拔尖人才的一切待遇不变。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拔尖人才的特殊津贴、管理经费等各项费用,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拔尖人才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对科研活动适当补助以及表彰奖励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2年制定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和本部门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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