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蚌埠市委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1年09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蚌发〔2011〕22号
施行日期2011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新一届市委班子自身建设,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市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发〔2008〕4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 议事和决策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蚌埠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管大事,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全市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市四套班子工作,统筹安排纪检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各方面工作,使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5、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6、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
二、 议事和决策范围
1、召集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传达、学习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3、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如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同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等作出决定。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和处理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对县、区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的任用,一般由全委会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可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体委员的意见。对市委管理的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5、讨论制定以市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市工作的重要文件和市委领导同志代表市委所做的重要报告、讲话。审议以市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电。
6、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处分事项。
7、审定有关召开市党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检查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8、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 议事和决策程序
1、时间安排。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确定议题。常委对分管工作中需要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重大问题,在认真研究酝酿形成比较成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同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需要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常委同意后提出。市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市委办公室负责材料的收集汇总。提交常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
3、征求意见。凡提交常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征求有关方面和党组织的意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涉及人事、编制、经费的,牵头部门应事先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按规定程序操作。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
4、会前酝酿。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形成较成熟方案后,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5、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各常委,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6、列席人员。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不是市委常委的市委秘书长可固定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视会议内容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市党代表、新闻媒体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7、会议主持。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8、会议召开。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才能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9、会议讨论。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首先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或相关常委)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其次常委进行讨论,就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与会常委进行表决。讨论中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10、会议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的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逐个表决,重要人事任免要投票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四、 议事和决策的执行
1、形成纪要。会后,根据会议精神,视情及时起草常委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分送市委常委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必要时送市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及有关县(区)党委。
常委会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2、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市委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决策贯彻进度,催办落实,采取一事一报、专项汇报或综合汇报等形式,向市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3、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市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以市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市委秘书长或市委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统一由市委办公室承办。
五、 议事和决策纪律
1、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市委职权,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应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要专题报告。
2、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3、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常委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常委个人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4、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5、常委会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常委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6、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述职述廉制度。每年召开1-2次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增进常委间的交流、沟通,相互提醒、相互监督。主动接受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及舆论和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同级党代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市委常委会议事与决策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