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施行日期2024年04月20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罗云峰
2024年3月15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 将第二条中“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中“市区以及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修改为“市区”。
四、 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并将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五、 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因政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组织编制中长期土地储备规划。”
六、 将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在征求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后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经各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以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统一办理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测绘和初审,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查确认。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批准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拟收购储备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对拟纳入收购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加强规划管理,其所在的单元规划或者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纳入收购储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加快单元规划和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确保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评估测算和报批方案时依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开展工作。”
七、 将第十条第(五)项中“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 将第十条第(七)项中“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的土地收购项目”修改为“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等特殊类型的土地收购项目”。
九、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收购土地应当根据下列情形确定补偿费用:
“(一)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现状土地评估备案价格、房屋评估备案价格、地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机械设备搬迁费之和上浮百分之十确定补偿费用。
“现状土地及房屋用途、权属等均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机械设备搬迁费参照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计算。
“(二)收购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征地报批费用等,以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投入的前期开发成本之和确定补偿费用。
“(三)收购城中村、危旧房改造以及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照有关政策确定补偿费用。
“(四)收购以片区开发或者做地方式实施的项目土地,按照有关政策确定补偿费用。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搬迁升级等其他特殊类型土地收购项目,按照有关政策确定补偿费用。”
十、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依法收回且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闲置、低效土地,在原不动产权注销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十一、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不得纳入土地储备。”
十二、 将第十四条中“临时利用”修改为“出租管护”。
十三、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临时使用”。
十四、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临时利用”修改为“出租”。
十五、 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储备土地租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由承租人全额缴纳至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六、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十七、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以及经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十八、 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此外,对条文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