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347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夏雷、刘炳光、蒋胜威、庞经宇: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宜商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宜商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10日
抄送:阜阳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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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可〔2024〕347号设立安徽宜商律师事务所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10-21 阅读:次
皖司许可〔2024〕347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夏雷、刘炳光、蒋胜威、庞经宇: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宜商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宜商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10日 抄送:阜阳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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