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340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
你所提出注销李广飞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李广飞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10日
抄送:芜湖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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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可〔2024〕340号1人注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10-21 阅读:次
皖司许可〔2024〕340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 你所提出注销李广飞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李广飞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10日 抄送:芜湖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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