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341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马佳佳等14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马佳佳 安徽凯和律师事务所
查永胜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吴晓 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天晨 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童爱红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许悦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蔡绿山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丁雨欣 北京君泽君(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
张 可 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
郭文静 北京市京豪(六安)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张国喜 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
董会谈 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
伍和娣 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
五、池州市
王冬冬 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