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9]19号
【发布日期】 2009.05.15 【实施日期】 2009.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民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政办〔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全市农民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2009年全市农民工工作要点
2009年全市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09〕14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部署,确保全年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3万人,培训农民工5.96万人,新建10个农民工创业园等目标任务,努力开创全市农民工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部门要把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县、区、开发区要建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做到责任落实、人员落实。要建立农民工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强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配合有序的工作机制,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市农民工办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县、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民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和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农民工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合同签订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农民工就业工作
(三)广开农民工就业渠道。引导、帮助困难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稳定岗位计划,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就业的导向作用,稳定和拓展农民工就业空间。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多招用因企业关停或减产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农民工。通过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新增公益性岗位等,拓展农民工就业渠道。全年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3万人。(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分别负责)
(四)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加快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劳动保障所和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乡村,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更多就业信息。大力推进“合肥劳务协作圈”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就业。积极开展以“进城求职、帮您解难”为主题的春风行动、城乡就业百日帮扶等专项活动等,促进农村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农委、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五)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积极开展针对农村劳动者特点的专题就业服务活动,将招聘对接会搭向乡村,组织开展农民工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就业岗位对接活动,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吸纳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大力扶持农业企业的发展,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种养场吸纳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扶贫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有建筑方面专业技术的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建设。(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建委、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局分别负责)
三、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综合素质教育
(七)切实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素质提升培训。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统筹和协调,按照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认定培训机构、统一出台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开展技能鉴定、统一检查考核验收“六统一”的原则,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创新培训模式,扩大培训宣传,实行农民工技能免费培训券制度,免费向农民工发放,以培训促进就业。全年培训农民工5.96万人,其中劳动保障部门培训3.53万人,农业部门培训2.43万人。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开展农民工思想道德、精神文化、科普知识、政策法规、公共服务、城市生活、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普法宣传等内容的引导性公共教育培训。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建设公共网络培训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工远程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融入城市生活方面的能力。(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委、市扶贫办、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四、大力支持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八)进一步放宽和完善农民工创业政策。进一步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从市场准入、贷款发放、政府贴息、收费减免、纳税服务、工商登记、经营场所、信息咨询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允许农民工回乡创办农业合作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开展农民工创业培训,落实补贴政策,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创业能力。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行创业指导,推广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提供劳动用工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扶贫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分别负责)
(九)协调解决创业场地。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流转。鼓励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聚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支持。(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分别负责)
(十)加快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县、区已建成的再就业创业园要向农民工开放,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今年全市要建成l0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农民工提供创业服务。(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发改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分别负责)
五、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完善“行业负责、属地管理”农民工工资清欠责任制,大力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企业劳务分包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建筑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实现对新欠工资的有效预防。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对未交纳保证金的建设施工单位,严禁发放施工许可证。认真执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实行监控警示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建立相关部门联动防控机制,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建委、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二)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的行为。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工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情况能增能减的机制,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推广适用于农民工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努力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摸底调查,督促各地建立健全劳动用工数据库,实现对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四)以大型施工项目为重点,开展建筑工地农民工标准化宿舍建设行动。鼓励和督促建筑企业重点解决农民工由简易工棚向适宜居住的标准化宿舍转变,切实保障农民工宿舍、工房符合抗震规范和消防要求。确保宿舍、工房质量安全,强化治安及环境卫生治理,并配备必要的生活、卫生和娱乐等设施。(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五)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落实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将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纳入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继续推进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凡未按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高危企业,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推行有毒有害岗位定期体检制度,开展农民工、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六)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拐骗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以及违反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十七)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健全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制度,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和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妥善解决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做好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创造条件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地提供流转信息、开展流转咨询、指导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市农委、市监察局分别负责)
六、积极稳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八)着力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覆盖面。继续实施“平安计划”,开展以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覆盖面的专项行动,着力推进相对集中的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交通运输和建筑施工等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确保今年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2万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九)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以大病医疗保障为主,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和加工制造业等行业开展参加医疗保险扩面行动,力争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全年实现农民工参保达到5万人。(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七、切实做好农民工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二十)加快建立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我市城乡统筹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按照“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专人”的要求,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向农民工覆盖。切实做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在70%以上的行政村设立兼职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员,在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开展建立有专职协理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试点工作。逐步形成城乡一体、上下贯通、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就业服务和创业扶持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做好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分别负责)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取消农民工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一切歧视性规定,重点落实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在学籍管理等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对具有我市学籍本省户口的农民工子女高中应届考生,可在我市参加高考;对没有取得我市学籍的本省户口高中应届借读考生,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妥善解决好其就地参加高考问题。要做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各项工作,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监护网络。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就近入学,并作为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支持农村寄宿制学校和留守儿童托管机构的建设。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留守儿童托管中心或活动中心,改善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加强农民工家长的培训和教育,将强化农民工家长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子女的职责意识纳入对农民工务工培训内容中,督促家长外出务工时妥善安置和教育子女。建立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激励机制,定期交流各地各部门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表彰在留守儿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围绕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推进工作开展。继续开展和扩大实施“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大行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团市委分别负责)
(二十三)做好农民工的医疗和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其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十四)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改革户籍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小城镇农民工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特别是举家进城并具有合法固定居住场所的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认真落实全国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的政策。(市公安局负责)
八、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建设
(二十五)切实维护农民工民主权益。重视保护农民工享有的各项政治权利,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类用工单位保障农民工平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分别负责)
(二十六)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继续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加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积极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市司法局、市中院分别负责)
(二十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围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强化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九、做好农民工管理服务基础工作
(二十八)加强农民工信息统计调查工作。综合利用各种统计资源,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系统和资源共享的信息交互平台。(市统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九)做好信息整理报送。加强对农民工工作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注重量化统计,做到有分析、有对策建议,并及时上报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我市农民工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