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9]27号
【发布日期】 2009.05.14 【实施日期】 2009.05.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档案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9〕27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14日
合肥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齐全、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档案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我市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和国际组织领导人、著名国际友人在我市的公务活动;
(三)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的重要活动;
(四)我市依法举办的大型经贸、科技、文化、体育和宗教等活动及公益性活动;
(五)中央及中直有关部门在我市召开的重要会议;
(六)我市开展的重大的、有影响的庆典和纪念活动;
(七)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的重要交往活动;
(八)其他重大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
(一)重大活动的方案、报告、领导讲话、会议记录、宣传报道、题词、会徽设计、协议文书等文字材料及相关的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声像资料;
(三)照片、图片及其文字说明;
(四)证书、奖牌、奖杯、锦旗及对外交往中的重要纪念品、礼品等实物;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四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列入活动筹办机构,便于协助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第五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其指定的承办单位要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机构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范围。
第六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承办和协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原件。承办和协办单位可保留复制件。
第七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能反映重大活动的全过程,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三个月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重大活动档案原件只有一份的,主办单位在归档时保留原件,同时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复制件,以维护本单位全宗的完整性;重大活动组建临时机构的,应在临时机构撤销前及时完整地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八条 重大活动档案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卖、转让、赠送。
第九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编目工作按照档案有关规定执行,在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构成独立全宗,并按照不同的载体,分别存放。
第十条 重大活动档案依法向社会开放。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有关单位可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或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向社会公布可以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市委、市政府:
(一)重大活动档案归档、移交不完整的;
(二)未按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损毁、丢失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重大活动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