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9]39号
【发布日期】 2009.05.12 【实施日期】 2009.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地预存(收)款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征地预存(收)款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月31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合肥市征地预存(收)款制度实施办法
为推进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保障征地报批工作顺利开展,保证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投产”,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决定在全市实行征地预存(收)款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征地预存(收)款的内容
征地预存(收)款包含征地报批税费和征地补偿费两部分。征地报批税费包括征地管理费、水利建设资金、菜改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
(一)征地报批税费
1.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及瑶海、庐阳、蜀山、包河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性用地,省级以上报批税费由市财政局和开发园区各承担一半,缴入征地预存(收)款专户。市财政垫付的报批税费,按月从各区财政结算扣回。
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省级以上报批税费(市辖区范围内用地部分)由市财政统一垫付;其它非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筹措缴纳。
2.涉及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的大建设道路、河道治理、污水处理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税费由各县财政筹措缴纳。
3.其它项目全部由申请征地单位筹措缴纳。
(二)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由申请征地单位,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全额筹措缴纳。
二、征地预存(收)款的缴纳主体
征地预存(收)款的缴纳主体为申请征地单位,具体为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及重点项目承担单位。
三、征地预存(收)款的缴纳时限
申请征地单位须在市土委会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后15日内,按规定将征地预存(收)款缴入专户,如不能按时缴纳,取消用地计划。
四、征地预存(收)款的管理
(一)市国土局在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设立征地预存(收)款专户,对征地预存(收)款收支、结算进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按项目进行专款管理。市国土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核定用款计划后,与市国土局及时清算。
(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征地补偿费预存(收)不足的,由市国土局通知申请征地单位在7日内向征地预存(收)款专户补充缴纳;征地补偿费预存(收)结余部分,由市国土局在征地程序完成后,及时退回给申请征地单位(不计利息)。
(三)征地未获国家或省批准的,由市国土局在7日内,将预收的征地预存(收)款(不计利息)全额退回申请征地单位。
(四)省政府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市国土、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村(居),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政府136号令)规定,对应参保人员和安置对象进行联合审核后,统一向各区财政转付征地补偿费,由各区财政部门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