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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房地产职工学校2009年度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等培训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29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9]148号
【发布日期】 2009.05.11 【实施日期】 2009.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中等教育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合肥房地产职工学校2009年度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9]148号)

合肥房地产职工学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转来你校《报告》收悉。
  你校为市人事局、市编办人干培字[1997]199号文认定的合肥市首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建设部认定的建设类培训机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等有关要求,你校拟举办“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班”、“房地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复检培训班”。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班:培训费每学时4.00元,每期培训110课时,由专家授课,教材费240元/人。
  二、房地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复检培训班:培训费每学时2.50元,每期培训40学时,教材费50元/人。
  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前要向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今年底。期满后,请按程序申报,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此复。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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