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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25   阅读:

发文机关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滁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1年06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滁办发〔2021〕9号

施行日期2021年06月03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3日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 总体目标

到2022年,全市基本建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完备、高效顺畅的“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新格局,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协同推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到2035年,努力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 重点任务

(一)强化基本生活救助兜底性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适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根据分档或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低收入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采取“单人保”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规范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全面落实委托照料协议的签订,把走访照料责任落到实处;全面推行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改造,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可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补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等机制,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深入推进逐步缩小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差距。(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定期核查和主动报告机制。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对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负责)

(二)提升专项社会救助针对性

5.完善医疗救助。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等符合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快速识别机制。完善疾病应急救助机制,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建立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遭遇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完善教育救助。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救助对象家庭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并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符合规定的提供生活补助。对到校困难的重度或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心理疏导上门服务。对高中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按国家规定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根据实际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救助。(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救助,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脱贫户、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等重点对象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问题监测预警和排查处置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就业救助。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优先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不少于2次的就业工作岗位推荐,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采取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实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低保渐退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推动“市—县—乡—村”四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建设,优化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实现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健全农村住房保险制度。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及旱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发展其他救助帮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深化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身故社会救助对象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将生态安葬纳入基本殡葬服务,并给予一定奖补。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积极发挥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作用,贯彻落实孤弃儿童保障政策,加强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两支队伍指导,组织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开展走访、评估等工作。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落实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开展残疾人照护服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急难社会救助时效性

11.加大临时救助。进一步细化明确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范围和类别,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对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审批,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实效性。进一步强化分类救助。各级民政部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全面摸清辖区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做到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审批额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以及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为符合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转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为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落实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基本社会保险等救助帮扶政策。(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完善应急救助体系,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预案,明确应急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压实部门职责,统筹救助资源,加强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受困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适当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按规定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广泛性

14.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和个人面向困难群众开展帮扶,促进慈善项目和救助需求精准对接。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基金作用。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关政策,对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给予表彰。推动“互联网+慈善”,加强对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活动监管,加强信用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诈捐、骗捐。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活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动社会工作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设置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和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

16.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村(社区)组织要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并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各地要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相关民政部门受理群众救助诉求,形成高效协同机制。乡镇(街道)要依托政务服务大厅,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事项,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完善审核确认机制。在县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建立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配合民政部门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相关信息,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对经济状况核查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缩短至20个工作日内。(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依托滁州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和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推广滁州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推动社会救助服务皖事通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和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乡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市民政局牵头,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资金保障。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高于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实基层力量。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救助机构,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县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照每5000至8000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要求配备;乡镇(街道)原则上按照每500至800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要求配备,承接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的乡镇(街道)应当适当增加工作人员数。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两委”班子成员中明确1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同时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2021年底全市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市民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县级层面要研究制定免责清单,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符合容错情形、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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