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9]25号
【发布日期】 2009.05.08 【实施日期】 2009.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电子政务专网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办〔2009〕25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电子政务专网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8日
合肥市电子政务专网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市电子政务专网的安全管理,确保市电子政务专网正常运行、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电子政务专网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电子政务专网(以下简称专网)是连接合肥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基层组织的大型政务基础网络平台,是全市开展电子政务应用的重要基础设施。
第三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专网安全的管理部门,负责专网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应急保障等,负责对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第四条 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政务综合楼局域网的安全维护和监控,中国电信合肥分公司负责专网至各接入点所有主干网络的安全维护和监控,各专网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安全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专网接入单位是专网应用的责任主体,对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应用专网的行为负责。
专网接入单位应当与市信息办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专网接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对本单位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监控工作。
第七条 专网的IP地址由市信息办统一规划,各专网接入单位必须遵循并使用分配地址段。因应用需求变化确需调整地址段的,应当报市信息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专网接入单位的IP地址再分配方案应当报市信息办备案。
第八条 专网接入单位不得自行更改专网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专网设备电源、挪动专网设备或者切断、挪动专网通信传输线路,连接专网的设备(包括个人计算机)不得擅自与其它网络连接。因工作需要确需切断专网设备电源、挪动专网设备或者切断、挪动专网通信传输线路,或者与其它网络连接的,应当报市信息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政务综合楼内专网接入设备由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它网络设备接入专网或调整专网。因工作需要确需接入其它网络设备或调整网络,应当报市信息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专网接入单位和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专网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访问专网设备;
(二)破坏网络服务及非法修改网络配置;
(三)非法进入未经授权的服务器;
(四)制作、传播、安装计算机病毒和木马等其他危害专网安全的软件;
(五)其他危害专网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接入专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用户若发现计算机中毒,应当立即将其与专网断开,待病毒清除后再接入网络。对因中毒影响专网正常运行的设备,市信息办应当及时断开其与专网的连接,防止病毒扩散,并通知用户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专网接入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涉密设备或网络接入专网,不得在专网上传输、处理或存储涉密、敏感信息。
第十三条 专网用户不得利用专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专网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及其它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 专网用户不得利用专网进行网络游戏或影响专网应用的下载,市信息办要及时对非正常占用网络带宽资源的行为进行限制处理。
第十五条 政务综合楼局域网的备用光纤原则上用于保障专网应急备份。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备用光纤的,应当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信息办应当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限制、暂停或终止该责任单位的专网服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被暂停或终止专网服务的责任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办写出书面说明并同时进行整改,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方可重新开通或恢复专网服务。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