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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关于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补充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30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发布日期】 2009.05.07
【实施日期】 2009.05.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监察,增值税,税务检查

合肥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关于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补充通知

各再生资源经营单位:
  为了更好的做好合肥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现将省财政监督检查局近日下发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备忘》,予以发布,请认真对照其相关要求,并结合《关于合肥市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二○○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备忘

  1、《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分别由企业、初审机关、专员办留存,财监局保留复印件。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及《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一览表》须按月列填写(包括以前月份申报额),如:申报5月份时,须按顺序填列1至5月份所有月份金额。
  3、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文件必须以红头文件形式。
  4、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或生产性废旧金属)申报时在提供商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同时,须提供公安机关备案证明。
  5、若企业仓储、整理、加工场地为租赁的,除了须提供租赁合同外,还须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6、对“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比80%”的审核,所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当期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再生资源销售收入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及预收账款明细账等与再生资源销售额有关资料(复印件需企业盖章确认)。
  7、对于未受行政处罚声明,商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建议统一格式。(参考格式另附)
  8、对于新办企业(2008年没有可比数据的),2009年累计增值税免征额超过1000万以上,次月可开始按月申报。
  9、审核2008年度增值税免征额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资料:企业2008年财务报表及当地国税局开具的证明,如“根据2008年度企业税务申报情况,***公司2008年再生资源增值税免征额为***万元。符合《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通知》(财驻皖监[2009]17号)“2008年度增值税免征额在1000万元以上”标准,特此证明”。
  10、市(县)财政局初审意见以红头文件形式主送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抄报财政厅。
  11、文件要求提前上报的电子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市(县)财政局初审文件、财驻皖监〔2009〕17号文两张附表。
  12、财驻皖监〔2009〕17号文附表2,要求每个企业填写一张表,不得汇总填报。

声  明

  **市(县)财政局、安徽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
  本企业      根据财税〔2008〕157号文件要求,特此申明:本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企业各项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事项,未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或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关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而有瞒报、虚报等行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单位(公章)
二○○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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