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348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曹元海、曹路、查芹芳、陈健生: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来思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来思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16日
抄送:铜陵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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