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354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胡霄凡等11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
李必海 安徽皖商律师事务所
张静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王棋 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朱金波 浙江学优(合肥)律师事务所
任孟柯 北京百瑞(合肥)律师事务所
魏娜 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季昕 江苏斐多(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宣城市
曹王吉寅 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
三、铜陵市
洪 亮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
孙郑玲 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