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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3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质安[2009]35号
【发布日期】 2009.05.06 【实施日期】 2009.05.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合建质安[2009]35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活动开展,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及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求,结合全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开展建设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意见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扎实开展全市建设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建设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继续深化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三项行动”,强化建设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建设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设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大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推进。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所涉及的相关企业。
  (二)内容:
  1、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
  (2)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不进行安全教育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5)其他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治理行动。重点治理以下行为:
  (1)对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工程、模板支撑系统和脚手架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专家论证或对方案落实不力的;
  (2)工程项目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3)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未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4)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现场演练的;
  (5)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
  (6)其他需要治理的行为。
  3、宣传教育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持证上岗;
  (3)开展工程监理人员安全培训,增强监理人员风险防控能力;
  (4)宣传表扬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集体、项目和个人;
  (5)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6)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集中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三、重点时段
  “三项行动”要贯穿全年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第一时段(2009年5月上旬):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全国、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实施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要加大对发生安全事故单位的安全约谈督办力度,督促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三项行动”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时段(2009年5月中旬至9月):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建设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监督指导建设施工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围绕汛期、暴风雨等极端天气,落实防范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要结合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部署,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要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管人员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及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安全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第三时段(2009年10月至12月):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的建筑施工特点,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防范遏制建设生产安全事故。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重点地区(市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抽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处理。要对各地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项目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激励各地不断提高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2009年11月10日前,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情况总结报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三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工作。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三项行动”要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继续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二是与“三项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要加大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对于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建立“三项行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从2009年4月起,每月25日前将“三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包括检查的工程、治理隐患的数量、事故查处、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情况报送市建委质量安全处,以利于更好地了解、掌握和推动“三项行动”的开展。
  (六)加强监督检查。为了更好地督促指导全市做好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和“三项行动”工作,在各县区和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市建委将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安全监督督查,督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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