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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民政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3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09]112号
【发布日期】 2009.05.06 【实施日期】 2009.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民政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民〔2009〕112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合肥市民政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民政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合肥市民政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民政实际,我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接办窗口(下称“窗口”), 依法受理相关行政审批及对我局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二条 窗口是我局派出机构,受我局委托履行民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备案、登记发证等权力及对我局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三条 为加强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体现“优质、便捷、高效、为民”的行政服务原则,展现民政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配备按照“相对固定,定期轮换”的原则,设立AB岗制。

  第五条 A岗为窗口首席代表,从局系统在编工作人员公开选拔产生,任期三年,享受副科级待遇,负责窗口全部日常工作。三年期满,德才表现优秀者,可优先提拔使用。

  第六条 B岗协助A岗工作,A岗不在时,负责窗口工作。在工作上服从A岗领导,考勤由A岗负责。

  B岗人员由民管办、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基层政权处按轮班表抽调一名同志轮流担任,一月一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窗口严格按照我局及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

  严格实行两次终结制、健全窗口工作台账,做好相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备案、登记发证及对我局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工作要热情周到、认真负责、文明礼貌,遇有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章 协调督查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窗口工作进行协调管理,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窗口工作予以指导检查,保持与中心的经常性沟通联系。

  第十条 局党委班子成员根据排班,不定期到窗口巡视检查工作,每月巡视不少于2次,每次需到中心一楼总服务台签到。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四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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