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地震局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震〔2017〕37号
施行日期2017年06月08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机关各处室,市地震监测中心:
《合肥市地震局印章管理制度》已经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8日
合肥市地震局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局印章使用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制度。
一、 “合肥市地震局”印章是本机关对外、对内的报告、请示、决定、合同、协议、证明、通知、报表等文件、文书生效的重要证明,“中共合肥市地震局党组”印章是以局党组名义决定、报告有关工作的文件、文书生效的证明,“合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合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是以合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材料生效的证明,“合肥市地震局机关工会”印章是局机关工会相关文件、报表、材料生效的证明,“合肥市地震监测中心”印章是监测中心相关工作文件、文书、报表生效的证明。上述印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使用。局印章由办公室秘书负责保管,非保管人员不得随意接管。如办公室秘书请假,机关印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
“合肥市地震局财务专用章”用于本局财务报表、申报用款计划书等规定用途,由财务出纳岗保管,本机关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
二、 各处(室)、窗口业务印章是处理各处室业务范围内各种事项的证明,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依照有关工作制度使用。处(室)业务印章只适于规定的业务性事项,非业务性事项不得对外使用。如发现超范围使用或造成后果的,视后果程度追究责任。
三、 本机关各类印章均不得随意随身带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离本机关的,须经局长同意。
四、 本机关公文凭局领导签发的发文原稿加盖印章,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得盖章。与市直部门联合发文的,凭会签发文原稿,先由我局对口业务处(室)负责人核稿,经分管局领导签发(会签)后加盖印章。
五、 健全用印审批和登记制度。本机关与外单位之间因业务工作签订的合同、协议、借款、鉴证等涉及经济责任的文书需要加盖本机关印章的,须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加盖印章。
各处(室)经办的合同、协议、材料、报表等加盖印章前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用印登记薄须注明盖章日期、内容、审批人、经办部门、经手人等内容,形成机关印章用印登记台账。
六、 本机关各处(室)因业务工作报送材料、报表需加盖印章的,凭经过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的原稿用印。凡与本机关工作无关的个人事项,需加盖机关印章证明的,须经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七、 机关职工出差、联系工作出具介绍信、联系函需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凭出差审批手续或相关工作文件、通知予以用印;其他未尽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取得签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