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地震局
发文日期2014年05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震〔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年05月06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机关各处室、地震监测中心(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要求,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合财行〔2014〕204号文件精神,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实行申报制度,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 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出差事项的,必须事先履行公务出差申报手续(申报内容见附表),未经申报批准的,不得安排出差、费用不予报销。
二、 因专项工作需要安排公务出差的,原则上出差经费应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 凡属配合或支持外单位工作需要安排公务出差的,我局原则上不予报销出差经费。
四、 公务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确需乘坐的,须报经局长批准方可实施。
五、 公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出差就餐费用。
六、 市地震监测中心(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公务出差适用本制度。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