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设[2009]33号
【发布日期】 2009.04.30 【实施日期】 2009.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矸石制品专项治理的通知
(合建设[2009]33号)
委属各单位、各生产厂家、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引导市场的有序竞争。针对部分施工现场存在内隔墙使用粘土砖或使用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煤矸石砖,外地进肥未经备案登记的煤矸石砖等现象。根据合政(2005)61号、合建设[2008]11号等文件要求,市建委将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治理,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对煤矸石企业的生产或产品实施连续三个月高密度、高频次的动态监管。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对各煤矸石制品企业实施随机抽查。自2009年5月10日起,每月不少于一次,连续3个月(暂定时间)。
2、根据抽样检测需要,要求各煤矸石制品企业预留专门空间存放样品。对每一批次原料按不同产地或品质统一编号并留取样品。
3、检测采取随机编号、现场碾碎,去除各家产品标识,专人负责,以达到全环节、全过程的公平、公正,检测结果在网上公布。
4、对于不留原始材料样品的企业,因受检测手段限制,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由企业自行负责。
5、对1次检测不合格或无原始样品材料,由市墙改办受委托暂时收回企业的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并责令停产一个月。企业应积极进行整改,合格后将结果报市县墙改办复查,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对2次检测不合格或无原始样品材料的企业,由市墙改办上报省墙改办撤销该企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
6、要求各生产企业每月提供产品供应具体工程项目名称和用量明细表。
二、建委质量安全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站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频次和力度、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加以甄别,认真查验现场使用的实物和相对应的产品证书等。一经发现应立即要求整改,否则不得验收和工程竣工备案。
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应用新型墙材。对煤矸石制品的使用从严把关,无安徽省新型墙材产品证书的煤矸石砖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四、各煤矸石制品生产企业应在生产环节加强煤矸石制品参量的计量控制,对产品的代理商、销售点从严把关,对工程供应的具体数量要加以统计。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证书时必须注明供应的工程名称、供应数量并加盖印章。以阻止不法厂商利用销售渠道漏洞,用普通粘土砖假冒新型墙材的现象出现。一旦发现企业假冒伪劣新型墙材,市墙改办将依法收回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并将该企业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驱出建筑市场。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