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9]134号
【发布日期】 2009.04.29 【实施日期】 2009.05.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拣灰炉火化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合价费[2009]134号)
合肥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拣灰炉火化费的函》(合民函[2009]16号)收悉。
合肥市殡仪馆为满足市民不同层次的殡葬服务需求,购买安徽蚌埠安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傲牌JFA-IV型高档拣灰炉和江西南方环保机械制造厂生产的欧亚牌3000型高档自拣式火化机各一台,由于购买成本和使用成本较高,为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参照周边城市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就核定拣灰炉火化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拣灰炉火化费每具:成人900元,10周岁以下儿童450元。
二、普通火化和拣灰炉火化应由丧户自愿选择,殡仪馆不得强制规定。
三、收费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按照合肥市物价局合价费[2004]166号文件要求,做好收费公示。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5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重新申报,经成本认证后批准正式收费标准。
此复。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